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詮佳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上訴人
- 庚○○
己○○
號
丑○○
辰○○
甲○○
丁○○
寅○○
卯○○
子○○
樓
丙○○
癸○○
巳○○
4樓
戊○○
4樓
壬○○
號4樓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