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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原告
乙○○
被告
台灣前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主張之事實,係自96年8 月21日起受被告僱用,屬不定期勞動契約,然被告於97年2 月1 日非法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而上開期間並未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應以10年計)。依原告所主張每月薪資19,7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2,36 4,000元 (計算式19,700元×12月×10年= 上開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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