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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台灣前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5號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前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主張之事實,係自96年8 月21日起受被告僱用,屬不定期勞動契約,然被告於97年2 月1 日非法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而上開期間並未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應以10年計)。依原告所主張每月薪資19,7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2,36 4,000元 (計算式19,700元×12月×10年= 上開金額),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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