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原 告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40,590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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