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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原   告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40,590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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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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