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 原告
-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岡輝律師
- 被告
- 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康勝男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40,590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