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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原告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被告
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40,590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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