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 原告
-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康勝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惟原告於97年7月30日具狀呈報不予繳納,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1 紙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