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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原告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惟原告於97年7月30日具狀呈報不予繳納,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1 紙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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