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7號原 告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鍾春祺即國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惟原告於97年7 月30日具狀呈報不予繳納,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1 紙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