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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告
丙○○
原告
甲○○
被告
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 月31日上午10時20分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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