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 告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