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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04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04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相對人
昱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昱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 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上揭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昱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代表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94號准予備查在案,復以本院95年度司字第220 號、96年度司字第105 號、96年度司字第256 號准予展期清算在案。惟因聲請人就基隆關稅局對該公司所核課之稅捐項目及稅額存有疑義,目前仍在進行行政訴訟程序中,然至今與基隆關稅局間關稅法行政訴訟案件尚未接獲結果,致無法於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為此,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33 4條準用第87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5年05月15日就任昱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代表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94號函准予備查,嗣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220 號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95年05月14日止,再經96年度司字第105 號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96年11月14日止,復又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256 號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97年05月14日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5年05月15日就任昱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間經前次展延後,將於97年05月14日屆滿6 個月,故本件應准自97年05月15日起展期6 個月而至97年11月14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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