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09號聲 請 人 劉慧君律師(即特益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特益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6 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即應僅得聲請展期6 個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6年12月24日呈報就任為特益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之資產已不足抵償負債,刻正聲請宣告破產,致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至97年12月24日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96年12月24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司字第12號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債務,刻聲請宣告破產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