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劉慧君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特益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清算人就任同意書之正本。 二、96年12月5 日公司解散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之股東簽到簿。 三、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