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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蔡寶樺

  • 當事人
    劉慧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劉慧君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特益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清算人就任同意書之正本。 二、96年12月5 日公司解散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之股東簽到簿。 三、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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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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