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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46號

聲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4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民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公函或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就任日期)。

三、股東名冊。

四、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

五、資產負債表。

六、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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