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潘進順
- 原告廖乾元即乾寶泰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62號聲 請 人 廖乾元即乾寶泰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詹苑蓉(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乾寶泰光 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乾寶泰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乾寶泰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聯等呈送在案,經徵得詹苑蓉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詹苑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保管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詹苑蓉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161 號聲報清算完結案卷查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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