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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66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66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1
相對人
神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神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神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傑公司)之清算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相對人神傑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133 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相對人神傑公司目前尚有部分應收帳款未收回,勢必造成公司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完結等程序延宕,故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8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79條規定,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司字第133 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清算程序原應於97年6 月29日清算期間屆滿,茲審酌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依首揭法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6 個月至97年12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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