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鍾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公司法第3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以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並非以清算人為聲請人而聲請,自與前開法文規定不合,復無從命其補正,應予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