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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69號

特別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69號

聲請人
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公司法第3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以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並非以清算人為聲請人而聲請,自與前開法文規定不合,復無從命其補正,應予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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