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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70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7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達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達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達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215 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尚未核定達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爰依法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6年08月31日就任達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215 號函准予備查,此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96年度司字第215 號民事庭函影本一份為證,經核聲請人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6年08月31日就任達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44號裁定展延後,其清算期間將於97年08月31日屆滿六個月,故本件應准自97年09月01日起展期六個月而至98年02月28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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