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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96號

聲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9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金錡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金錡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二、就任清算人之日期。

三、金錡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股東名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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