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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91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91號

聲請人
劉慧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特益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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