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97號
- 聲請人
- 甲○○原名:曾恆
- 代理人
- 吳金棟律師
- 相對人
- 騏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97號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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