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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97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97號

聲請人
乙○○原名:曾恆
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相對人
騏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騏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22 條、第3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騏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騏廷公司)之股東,茲因騏廷公司曾於民國94年6 月17日股東會議選任董事長甲○○為清算人進行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惟上開分派財產之手稿係署名「許」之人所為,非以代理清算人甲○○之代理人身分為之,且於清算後騏廷公司之機器設備等資產突減少4 分之3 以上,疑有清算不實。又騏廷公司未依法將選任清算人及清算完結等節陳報鈞院,是騏廷公司自94年6 月17日起之清算程序,即有瑕疵。爰依公司法第333 條規定,聲請重新選任清算人及通知騏廷公司清算人甲○○將相關帳簿及文件,提交聲請人以便清理現務及就騏廷公司可分派財產分派股東呂禮濱、甲○○及聲請人等情,並提出騏廷公司現存財產機器設備折價單、股東會議事錄、分派財產手稿、資產負債表、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律師催告書為證。

三、經查,騏廷公司於94年6 月17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有聲請人提出之股東會議事錄可憑,並據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閱騏廷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解散決議資料查核屬實。而騏廷公司迄今未向本院聲報清算或清算完結,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訛,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 紙在卷足憑。本件騏廷公司既已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且清算人未經解任,自無重新選任清算人之可言。另復無證據證明已清算完結,且聲請人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係「昇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並非騏廷公司之資產負債表,不能證明騏廷公司已為剩餘財產之分配或清算完結,亦無依公司法第333 條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財產之適用,聲請人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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