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2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1210號
- 債權人
- 銘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經本院民國97 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