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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8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846號

債權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債務人
木聯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雲堂
債務人
羅葉緞妹
債務人
羅隆豐(原名:羅雲桂)
債務人
羅武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拾參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捌拾參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羅雲堂、羅鄧素琴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羅雲堂、羅鄧素琴經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於97年1 月21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羅雲堂、羅鄧素琴遷入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戶役政查詢單一份附卷可資查稽。依聲請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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