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8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4866號
- 債權人
- 欣進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
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 一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