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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6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676號
債 權 人
慧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崇偉電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表一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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