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朝福即慶全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何人?(依契約所載,三、債務人違約終止保全契約之證明。 四、壹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之違約金之請求依據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