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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

債權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朝福即慶全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何人?(依契約所載,

三、債務人違約終止保全契約之證明。

四、壹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之違約金之請求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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