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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9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924號

債權人
泰益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崇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請求標金額及利息。

二、正確之債務人(究為崇奇有限公司或甲○○

三、崇奇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更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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