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537號債 權 人 泰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上開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78人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得對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 78 人 為共同請求之法律依據。 2、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78 人 之在台居留證、護照影本。 3、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78人 之在台居住地址。 4、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分別表明對債務人甲○○○○○ ○○○○ ○○○○(康 日勇)等78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5、詳述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包含 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78人 原負欠多少服務費?已清償若干?目前尚積 欠多少款項?債務人甲○○○○ ○ ○○○○ ○○○○ ( 康日勇)等78人之清償日期為何時?又何以 從97年4 月1 日請求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