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547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大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大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已為解散登記,惟債權人未記載其清算人,經本院民國97 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5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