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9074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二、陳明利息何以自民國95年10月30日起算。 三、補正送達代收人福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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