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9731號債 權 人 許建中即建宗工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敏捷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建宗工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並陳明其是否仍為該商號之負責人。經本院民國97年6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6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