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4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0422號
- 債權人
- 樹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安榮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正確之請求標的、數量及詳細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民國97年6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6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