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017號債 權 人 眾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及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