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3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310號
- 債權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浚鎰即友仲工程行(原名:郭盈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利息起算日須自付款提示日起請求)。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31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浚鎰即友仲工程行(原名:郭盈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利息起算日須自付款提示日起請求)。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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