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310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浚鎰即友仲工程行(原名:郭盈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利息起算日須自付款提示日起請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