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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6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603號

債權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同法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97年6 月20日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附之票據、退票理由單影本,發票人為宏科工程有限公司,又據債權人所提出之承租合約書、發票及出貨單等影本,承租人及訂貨人為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非本件之債務人甲○○。債權人要求甲○○負擔清償責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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