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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7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708號

債權人
揚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嘉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所附票據之退票理由單,及向債權人催討不獲付款之憑據,經本院民國97年6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7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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