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8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860號
- 債權人
-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債務人
- 弘驊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弘樺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弘驊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