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37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3758號
- 債權人
- 翊峰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敘明得不依重整程序行使權利之依據及原
二、請敘明對債務人之債權係何時成立(日期須
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最新戶籍謄本(
四、債務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