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4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4855號債 權 人 陳林碧雲即新興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君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君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楊祖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