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49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4915號
- 債權人
- 柄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亦未提出聲請狀附表所示3 紙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影本,經本院民國97年7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7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