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1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6136號
- 債權人
- 范美雲即華陽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利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退票理由單。
2、票據尚未到期未經提示部份,不得請求票款
,請更正正確聲明。
3、正確利息起算日(應予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6136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利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退票理由單。
2、票據尚未到期未經提示部份,不得請求票款
,請更正正確聲明。
3、正確利息起算日(應予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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