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6616號債 權 人 群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2 、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其記事未省略3 、詳述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包含本件債務產生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