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7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6736號
- 債權人
- 炫鑫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所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依法記載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民國97年7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8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97年8月11日提出債權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惟仍未依法記載渠等之法定代理人,故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