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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
    甲○○地○○未○○巳○○1號酉○○子○○丁○○辰○○E○○D○○宇○○丑○○卯○○乙○○2號癸○○G○○寅○○C○○壬○○申○○己○○庚○○天○○午○○亥○○丙○○戌○○辛○○戊○○F○○B○○玄○○黃○○宙○○A○○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8369號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地○○ 債 權 人 未○○ 債 權 人 巳○○ 1號 債 權 人 酉○○ 債 權 人 子○○ 債 權 人 丁○○ 樓 債 權 人 辰○○ 債 權 人 E○○ 債 權 人 D○○ 債 權 人 宇○○ 債 權 人 丑○○ 債 權 人 卯○○ 債 權 人 乙○○ 2號 債 權 人 癸○○ 債 權 人 G○○ 債 權 人 寅○○ 債 權 人 C○○ 債 權 人 壬○○ 債 權 人 申○○ 債 權 人 己○○ 樓 債 權 人 庚○○ 債 權 人 天○○ 債 權 人 午○○ 債 權 人 亥○○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戌○○ 債 權 人 辛○○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F○○ 債 權 人 B○○ 債 權 人 玄○○ 樓 債 權 人 黃○○ 債 權 人 宙○○ 債 權 人 A○○ 兼共同非訟 代理人   H○○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提出系爭支票(票號:XC0000000 、XC10002、 陳明系爭薪資之計算起迄日。 3 、陳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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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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