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0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0273號債 權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燈豪美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