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0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0273號債 權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燈豪美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97 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