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0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0531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潤富工程塑膠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查債務人潤富工程塑膠有限公司已解散,請2 、承上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3 、提出聲請狀所稱債務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 、陳明請求金額何以與聲請狀所附還款查詢結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