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0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0531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潤富工程塑膠有限公司、乙○○、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及第2 款所明定。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潤富工程塑膠有限公司已解散,惟債權人未依法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未提出聲請狀所稱債務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借據,復未陳明請求金額何以與聲請狀所附還款查詢結果所示之應還總額111,695 元不一致,經本院民國97年8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