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0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0894號債 權 人 眾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第3 款前段所明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記載債權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亦未具體陳明本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