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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26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2637號

債權人
竹來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陸光新城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所明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件,亦未提出甲○○係債務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97年9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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