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26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2637號
- 債權人
- 竹來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陸光新城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所明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件,亦未提出甲○○係債務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97年9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