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2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2652號債 權 人 光理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請求之依據(係依照系爭合約何條規定2 、陳明利息何以自民國97年8月20日起算。 3 、提出系爭合約之施工圖說、規範業經債務人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