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債 權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體陳明原因事實(包括系爭2 紙本票係由何相對人所簽發、系爭2 紙本票之未獲兌現各為若干、相對人係就何本票之金額負給付之責... 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