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
- 債 權 人
-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具體陳明原因事實(包括系爭2 紙本票係由何相
- 對人所簽發、系爭2 紙本票之未獲兌現各為若干
- 、相對人係就何本票之金額負給付之責... 等)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