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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體陳明原因事實(包括系爭2 紙本票係由何相
對人所簽發、系爭2 紙本票之未獲兌現各為若干
、相對人係就何本票之金額負給付之責... 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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