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債 權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 人發給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本票票款,惟查,依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2 紙之記載(即如附表所示),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為附表編號1 所示本票之發票人,而債務人丙○○則為附表編號2 所示本票之發票人之發票人,債權人未陳明何以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 人須就全部本票票款負給付之責,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楊祖明 ┌─────────────────────────────────────┐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 │號│ │ ( 美 金 ) │ │ ├─┼───────────┼───────────┼───────────┤ │01│96年10月3日 │720,000元 │ 無 │ ├─┼───────────┼───────────┼───────────┤ │02│97年5月9日 │720,000元 │ 無 │ └─┴───────────┴───────────┴───────────┘